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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吕梁学院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5-19 11:45 作者: 编辑:张银爱    (点击: )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切实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对象包括: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论文、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论文。

    二、数据库建设

    第三条学校由学科学位办负责,进行学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建设工作。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属系部,要按照要求从2016年起,逐年都要建立本系部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学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第四条学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应参照“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要求建设(见附件)。

    第五条各教学系(部)设立数据库建设专报员一名,相对稳定。人员名单报学科学位办备案。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专报员的,需要在变更前15日内报学科学位办。

    第六条建立的全文数据库属于永久档案,由学科学位办负责报综合档案室存档。

    三、论文质量抽检

    第七条 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于本年度授予学士学位前进行,并于授予学士学位后一个月内形成质量抽检报告,由学科学位办负责,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比例为1—3%。其中,2016年、2017年两个年度的抽检比例为3%。从2018年起,抽检比例可适当降低为3%以下1%以上。

    第九条 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与反馈:

    1、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由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结合院政字[2013]178号《吕梁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的《第八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评估与奖励》文件有关规定,由教务处负责实施组织专家开展抽检工作。

    2、抽检工作要覆盖全校所有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有类型的学士学位论文;

    3、根据上一年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加大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专业和论文指导教师指导的论文质量抽检力度。

    第十条 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内容主要包括:论文选题与写作、论文内容以及论文结论与创新性,要特别注意论文写作的规范化要求。参考院政字[2013]178号《吕梁学院本科毕业生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附件20《吕梁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估指标》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全部公开;专家评议意见要根据抽检实际,要分开原则性意见、具体意见与工作建议,具体意见要体现在人头上。专家评议意见由教务处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专业反馈,学位授予专业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包含以下两类:

    (一)剽窃抄袭程度较高或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

    (二)论文选题不科学、内容空泛、论证不充分、创新不足或写作不规范,达不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位论文。

    四、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的处理:

    (一)学校由学科学位办负责,对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内部通报,并责成学位授予专业所属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约谈相关记录报学科学位办;系(部)责成该论文指导教师对照评议专家提出的意见,指导学生对学位论文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或作出说明)。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专业,学校由学科学位办、教务处对该专业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必要时由分管校领导出面约谈系领导。

    (三)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专业,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专业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学校将报请省学位办根据有关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撤销该专业的学位授权。

    (四)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学评估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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